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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凯航纸箱厂与任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凯航纸箱厂,任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97号原告:义乌市凯航纸箱厂,住所地:义乌市义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健强。委托代理人:陈冠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笑,稠城街道新塘下村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凯航纸箱厂与被告任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凯航纸箱厂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凯航纸箱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凯航纸箱厂���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义乌市凯航纸箱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