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薛×与叶×、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薛×,叶×,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薛××。原告:薛×。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被告:叶×。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薛×与被告叶×、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薛××、薛×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1,由原告薛××、薛×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