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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与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01-2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蒋××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