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根兴与上海幸之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根兴,上海幸之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14号原告:顾根兴。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上海幸之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幸之。委托代理人:王素凡。被告: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幸之。委托代理人:王素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根兴诉被告上海幸之苑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嘉善幸之苑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根兴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根兴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根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4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4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