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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淑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青岛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丕强。委托代理人薛涵文。委托代理人董新民。被告姜淑芳。委托代理人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1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