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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嘉兴××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93号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东东××海景家园××单××室。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嘉兴××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叶新路。法定代表人: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东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东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