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戎××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戎××。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戎××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戎××负担,交纳本院,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