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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戎××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6号原告戎××。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戎××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戎××负担,交纳本院,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