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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国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2463号罪犯王建国。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了(2006)甬东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9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2008年半年度表扬、2008年10月监狱优秀安全员、2008年度监狱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2008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沈桂琴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