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与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08号原告:应××。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应××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