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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与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08号原告:应××。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应××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