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某诉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47号 申请人邵某诉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8)咸秦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6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151元,共计16851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47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胥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