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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埂诉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秦尊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埂,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秦尊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85号原告朱永埂,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仲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总经理。被告秦尊言,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埂诉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秦尊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埂于2009年8月11日因管辖权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埂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