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永埂诉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秦尊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埂,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秦尊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85号原告朱永埂,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仲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生,总经理。被告秦尊言,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埂诉被告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秦尊言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埂于2009年8月11日因管辖权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埂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