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苏××、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苏××,方××,林××,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74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叶××。被告:苏××。被告:方××。被告:林××。委托代理人(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黄金云,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乐清市雁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乐清市雁荡镇人民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苏××、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