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林樟与赵国刚、赵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林樟,赵国刚,赵梅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32号原告楼林樟,经商,西街道后叶村5组。被告赵国刚,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2幢2号。被告赵梅青,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2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林樟诉被告赵国刚,赵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林樟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林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