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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吉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佳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吉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佳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751号原告广州市吉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德浦街8号102房。法定代表人成建湘,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礼,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佳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68号百脑汇4楼4F10.法定代表人姚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吉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吉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吉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