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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与沈甲、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沈甲,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899号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纺织原料染料市场××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罗××。被告沈甲。被告封××。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浩××)为与被告沈甲、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浩××诉称,2006年间,被告沈甲数次向某告购买化工原料,共计欠款5000元;2007年两被告向某告数次购买化工原料,货款共计2280元,上述欠款两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某某告所欠货款7280元。被告沈甲辩称,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向客户赔偿损失14000元,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欠款作为赔偿款相互抵销,故原、被告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封××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金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婚姻状况证明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的事实;证据2、结算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沈甲欠原告货款5000元的事实;证据3、供货凭证三份,以证明原告于2007年4月至同年6月间向两被告提供了价值为2280元的货物的事实。被告沈甲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沈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索赔通知书一份,以证明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客户向被告索赔14000元,被告已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的事实;原告质证后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沈甲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沈甲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被告封××的签收行为系代理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中收货单位栏内明确载明为“沈甲”,且从2007年6月被告沈乙出具的结账单中“其中不包括2007年材料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分析,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沈甲,被告封××在收货单位经手人栏内签名的行为系代理被告沈甲的行为,被告封××作为行为人无须承担付款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本案被告沈甲承担。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被告沈甲与案外人之间就印花业务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协议,尚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化工原料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金浩××与被告沈甲之间有买卖化工原料业务往来,被告沈甲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280元。同时认定,被告沈甲与封××于1991年1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甲间的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沈甲提供了货物,被告沈甲至今欠原告货款728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沈甲支付货款72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封××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沈甲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甲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甲负担。由被告沈甲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0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