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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支行与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支行,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6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支行,住所地:缙云县××路××号。诉讼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朱甲。委托代理人:朱乙。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支行与被告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1元,减半收取2040.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