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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志仲与董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仲,董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李志仲,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县海游镇健康路**号。被告:董新华,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建设路2号。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志仲诉被告董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仲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原告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故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信峰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