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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群科与俄罗斯天地和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科,俄罗斯天地和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张群科,省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五丰18队。委托代理人:秦正学,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俄罗斯天地和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科与被告俄罗斯天地和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科于2009年8月10日以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张群科负担。审 判 长  胡世新审 判 员  王佩芬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