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综合××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市××综合××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29号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理人赛××。委托代理人商××。被告杭州市××综合××部,住所地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综合××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2元,由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