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缙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缙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698号原告:陈××。被告:缙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路××楼。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缙云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840.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沈保雄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