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民三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候双宏与西安市碑林区惠荣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双宏,西安市碑林区惠荣婚姻介绍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940号原告候双宏,无业。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惠荣婚姻介绍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法定代表人王菊,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双宏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惠荣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双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双宏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