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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