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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董国民与沈忠华、简会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民,沈忠华,简会忠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董国民,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秋山兴山村上千亩22号。委托代理人王耀德,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东莲村4组王家塘自然村66号。被告沈忠华,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34号。被告简会忠,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三合乡四都村埭郎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民与被告沈忠华、被告简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国民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