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潘银萍与朱碎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碎芬,潘银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立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碎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银萍。上诉人朱碎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朱碎芬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碎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杨 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