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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红金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46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红金。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红金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妙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红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叶红金以被害人陶某丙答应帮忙从章某乙处取回借条、金项链、现金等物为由,采用守候在陶及其亲属家门口、到陶所在的单位天上人间KTV捣乱、以陶及其家人的安全相要挟、短信威胁等方法,向陶勒索人民币80万元。2009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叶红金在绍兴市区风雅老树茶楼被越城警方抓获。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陶某丙陈述,证人陶某甲、缪某、朱某、张某、黄某、陶某乙、宋某、章某甲、章某乙证言,协议书,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红金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但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叶红金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叶红金刑满释放后,以被害人陶某丙答应帮忙从章某乙处取回借条、金项链、现金等物为理由,纠缠被害人陶某丙,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叶红金身上受伤,被害人陶某丙于2008年9月间赔偿给被告人叶红金人民币2万元,并协议议定被告人叶红金今后不得纠缠被害人陶某丙。2008年11月起,被告人叶红金又开始纠缠被害人陶某丙,先后守候在陶及其家属的家门口、到陶所在的工作单位天上人间KTV捣乱、并趁被害人陶某丙儿子上学之机殴打陶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2天。后被告人叶红金继续威胁陶及其家人的人生安全,向陶勒索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陶某丙被迫举家外迁至萧山,并将儿子转校至萧山区江寺小学读书。2009年4月20日上午,被害人陶某丙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叶红金得知被害人陶某丙在绍兴市区风雅老树茶楼,便继续索要钱款,当时陶只随带15万元现金,被告人叶红金要求陶凑齐80万元后在5月底一起支付,后被告人叶红金离开茶楼时被守候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陶某丙陈述,被告人叶红金人长得黑,大家都称他“小黑子”,其与他认识七、八年了,平时他缺钱时给他一点。2008年6月份刑满释放后,叶红金认为原来在天上人间当服务员的女友章某乙拿了他的借条、金项链、现金等物不肯给,而且怀疑其将章某乙介绍给他人作情妇及另外一些事情,而对其耿耿于怀。三番五次地来纠缠,到其工作的天上人间KTV闹事,到其及亲属家门口守候,还动手打其儿子,威胁其与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其为安全着想举家迁至萧山,儿子被迫在当地读书。后来叶红金继续找其麻烦,其为安事答应支付给叶红金人民币80万元了事,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4月28日下午4时多,在绍兴市区风雅老树茶楼,其只有现金15万元准备交给叶红金,叶提出到5月底准备好一起支付,叶离开时被公安机关的民警带走了。2、证人陶某甲证言,证实其系陶某丙姐姐,其弟弟陶某丙在天上人间与人合股开KTV时认识了一个叫“小黑子”的安徽人,当时他们的关系还不错,而且还到其父母家来吃过饭。可在2009年春节之前开始,“小黑子”就经常守候在其家(绍兴市区胜利西路465号)门口,脸色不好看,其知道双方闹疆了,后来得知“小黑子”要找其弟弟的麻烦,敲诈钱。为此全家人人心惶惶,为安全着想其住到了其弟弟家中,并帮忙接送外甥陶鸿铭上学。同时还证实到,其与弟弟在一起时,“小黑子”常打电话过来,问钱有没有搞好,你在那里,双方就在电话里争吵。3、证人缪某证言,证实其系陶某丙妻子,陶某丙系天上人间KYV的老板。2003年左右陶某丙开始做生意时与“小黑子”相识,并来家里吃过饭。2008年8月份的时候,陶某丙就不去上班了,得知“小黑子”刚出狱不久,去天上人间KYV闹事,还打服务员。后来“小黑子”常守候在其家门口附近,并跟踪其接送儿子上下学,并威胁其说“要陶某丙把事情办好、否则绑走陶儿子”,为此陶某甲也住到其家帮助接送其儿子。2009年3月4日早上7时许,其接送儿子上学,在白马路醉越楼饭店门口,“小黑子”上来不由分说把其儿子右眼打伤了,“小黑子”也被公安机关拘留12天。为防止“小黑子”拘留所出来后报复,其全家被迫搬到萧山居住,其儿子也从北海小学被迫转到萧山江寺小学继续上学。事后得知“小黑子”三番五次找陶某丙,是为向陶敲诈钱财。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在担任天上人间KTV副总的时候,一名叫“小黑子”的安徽人经常到KTV闹事,无故殴打其场所的DJ,找陶某丙的麻烦,向陶某丙索要钱财,陶某丙被迫不能上班,随后陶某丙也从天上人间撤走资金。2009年9月份,“小黑子”在林聪开的公司找到陶某丙,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许华伟与“小黑子”打在一起,双方可能都有伤。事后其出面赔偿了“小黑子”人民币2万元,并议定“小黑子”今后不能再找陶某丙的麻烦。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天上人间KTV上班,在2009年5、6月份一天晚上,看到一名叫“小黑子”的人与另一个男的在殴打KTV的DJ刘孜,其上去劝架,被打了二个耳光,踢了一脚,后立即向公司的领导反映。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系天上人间大堂经理,2009年3月22日晚上7、8点钟的时候,看到“小黑子”背着一根长长的用深色绒布质感包着的杆子,来天上人间找陶某丙,听“小黑子”说是枪,其就电话通知陶某丙,说“小黑子”又来天上人间找麻烦了,小心点。7、证人陶某乙证言,证实其系天上人间的保安,2009年3月22日晚上7、8点钟的时候,看到“小黑子”背着一根长长的用深色绒布质感包着的杆子,来天上人间找陶某丙,听“小黑子”说是枪。同时还证实到,“小黑子”以前与陶某丙走的比较近,2008年下半年开始,“小黑子”以其女朋友的借条、项链等事情常找陶某丙,向陶某丙敲诈钱财。8、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08年天热的时候,一个叫“小黑子”的安徽人到其公司找章某乙,经查后根本没有这个人,后来“小黑子”又来过公司3、4次,向其要钱。后来听说他又向天上人间的老总陶某丙敲诈钱财。9、证人章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的时候,一名叫“小黑子”的安徽男子来其家找其女儿章某乙,说与章某乙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借条放在章某乙处想要拿回去。10、证人章某乙证言,证实其与“小黑子”系曾相处一段的时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在天上人间当服务员的时候认识陶某丙,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小黑子”要的借条已经还给他,双方现在没有关系了。11、协议书,证实叶红金与人打架,陶某丙赔偿给叶红金钱款的情况。12、照片,证实陶鸿铭的伤势情况。1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证实陶鸿铭转学及陶某丙租住萧山的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叶红金殴打陶鸿铭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5、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叶红金的到案情况。另查明,被告人叶红金于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6月11日被刑满释放。该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6)天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红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红金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红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红金采用守候、言语威胁、殴打他人的方法,严重妨碍他人人生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红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虞 斌人民陪审员  骆国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