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川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川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91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俞丹。委托代理人:王海安。被告:杭州川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继明。委托代理人:严华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杭州川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向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后,向被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良渚路61-63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