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陈××管辖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842号原告何××。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陈××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因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故应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新昌县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为遂昌县,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