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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陈××管辖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842号原告何××。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陈××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因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故应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新昌县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为遂昌县,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