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天女集团稀土永××有限公、姚×与郭××、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王××,浙江天,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女集团稀土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北。法定代表人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沈××、鲍××。上诉人郭××、王××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