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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饶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09)温泰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于2009年6月2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真代理审判员  李晓光代理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