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嘉商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程滢、嘉兴市嘉禾影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程滢,嘉兴市嘉禾影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王助径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雪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滢。原审被告嘉兴市嘉禾影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助径。原审被告王助径。上诉人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因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