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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信根与戴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根,戴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87号原告:王信根,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洋畈村。被告:戴巧丽,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庄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根诉被告戴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信根负担。审 判 长 洪     志     刚审 判 员 徐     春     波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清     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