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信根与戴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根,戴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87号原告:王信根,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洋畈村。被告:戴巧丽,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庄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根诉被告戴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信根负担。审 判 长 洪 志 刚审 判 员 徐 春 波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清 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