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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兰花与方红来、方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花,方红来,方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36号原告余兰花。被告方红来。被告方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兰花诉被告方红来、方江明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余兰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5元,由原告余兰花负担。审 判 长  徐海香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