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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4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刚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刚,张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34-1号原告:吴刚,铺镇唐家村张家自然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002172530。被告:张帆,铺镇云鸿老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刚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帆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帆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黎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振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