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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华明与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明,王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王华明,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路后巷264号。委托代理人:赵正林,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浦口东村186号。被告:王国平,黄岩区东城街道桂枝街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明为与被告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了欠款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归还了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明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