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臧仕其与浙江菲姿时装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仕其,浙江菲姿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仕其。委托代理人:陈华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菲姿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品旺。上诉人臧仕其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俊、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仕其于2009年8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臧仕其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仕其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臧仕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王 俊审 判 员 陈久松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月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