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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9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和心与张昌齐、杨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和心,张昌齐,杨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43号原告金和心,男,194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义乌市贝村路201巷。被告张昌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思雅路3-5号被告杨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和心诉被告张昌齐、杨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和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