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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淑震与苍南县龙港昌顺印花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震,苍南县龙港昌顺印花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淑震,27197008084195,汉族,住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492号。委托代理人:林光涨,住苍南县灵溪镇山南村82号。被告:苍南县龙港昌顺印花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镇湖前象湖路230号后。法定代表人:李绍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震与被告苍南县龙港昌顺印花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