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宇与王世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宇,王世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83-2号原告洪宇,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泗湾路53号。被告王世风,,住舟山市沈家门街道红山路**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61号金鹰海景苑12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宇诉被告王世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洪宇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