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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宇与王世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宇,王世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83-2号原告洪宇,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泗湾路53号。被告王世风,,住舟山市沈家门街道红山路**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61号金鹰海景苑12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宇诉被告王世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洪宇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