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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STAMFOR与STAMFORNAVIGATIONINC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stamfor,stamfornavigationinc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75号原告: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赵家宅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家骏、王晓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tamfornavigationinc。原告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stamfornavigationinc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7月—2009年3月,原告应要求向被告所属的“mvgrandrodosi”轮供应各类物资,由该轮船长分别予以签收。原告因催讨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该物资欠款108326.25美元(折合人民币736618.5元)及该款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日计至判决支付日)。本案在审理中,无法按原告所提供的国内送达地址向所谓的“stamfornavigationinc”执行送达,亦无法确定stamfornavigationinc的诉讼资格,且经多次通知、特别是书面通知原告后,原告亦未能提供有关stamfornavigationinc身份、送达地址之有效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有关stamfornavigationinc身份、送达地址之有效材料,本院亦无其他途径确认stamfornavigationinc的诉讼资格,故原告起诉之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海岸中海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