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市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经过考虑,决定撤回上诉理由,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按5元收取,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馥维(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