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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1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董某。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损害赔偿金20734.07元,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11元。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晋南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