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61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董某。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损害赔偿金20734.07元,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11元。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晋南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