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上商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金××、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552-2号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谭××。委托代理人:阮××。被告: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以被告金××已于2009年8月7日结清诉讼标的的相关款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0元,退回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6元,由原告浙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