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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律师事务所与韩××、周××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律师事务所,韩××,周××,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885号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楼××楼。负责人高××。委托代理人谌×。被告韩××。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韩××、周××、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