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律师事务所与韩××、周××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律师事务所,韩××,周××,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885号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楼××楼。负责人高××。委托代理人谌×。被告韩××。被告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韩××、周××、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安徽××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