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初字第665号原告:贺××。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