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药××司与温州市××药械供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药××司,温州市××药械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65号原告浙江××药××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温州市××药械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环城东路××楼。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药××司与被告温州市××药械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药××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