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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民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胡福保、胡志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胡福保,胡志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南民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天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福保,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胡志保,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系被执行人胡福保儿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福保、胡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的(2006)南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昌闽达饲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福保、胡志平共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7862元、案件受理费3170元、申请执行费665元,共计51697元,被执行人胡福保分别于2009年8月29日、2008年8月12日、2008年8月13日归还货款5000元、12000元、3000元共计20000元,余款31697元至今未付。经查,被执行人胡福保、胡志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南民执字第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杨斌权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