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凌皎与李杰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皎,李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王凌皎。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凌皎诉被告李杰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凌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