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英与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刘英。委托代理人:徐纯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志木。委托代理人:金明飞、高坚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绍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