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何某、赵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赵某,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09年3月1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4月1日被撤销行政拘留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3日晚,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和赵非非(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庙前社区小虫网吧门口,采用砖块砸锁、搭线的方式窃得周某乙的大白鲨牌TDP03Z型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0元。2、200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何某和赵非非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坝社区硬官塘17号院内,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薛某的新福牌TDP33Z型灰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65元。3、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何某、赵某和赵非非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温州村城北商贸园17幢楼下,采用撬锁、搭线的方式窃得叶某的001牌TDP0101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3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4、200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曹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3号兰州拉面馆边弄堂内,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毛某的三鑫牌TDP02Z型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无电瓶),价值人民币1293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5、2008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蔺文辉(已判决)、郭江林(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税社区87号院内,采用撬锁、搭线的方式,窃得丁某的佳丽奇牌TDP20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随后,被告人何某、蔺文辉、郭江林等人又采用相同方式,先后在宁税社区129号院内,窃得黄某的金鹭牌TDR33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8元);在宁东社区68号院内,窃得曾某的新福牌TDN19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33元)。案发后,赃物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新福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已被追回。综上,被告人何某参与盗窃四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851元;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二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95元;被告人曹某参与盗窃二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653元。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蔺文辉、赵非非的供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购买凭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证人周某甲、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薛某、叶某、毛某、丁某、黄某、曾某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何某、赵某、曹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