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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方春与朱桂阳、杨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春,朱桂阳,杨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4号原告王方春,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前街59号1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51693****被告朱桂阳,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下沿。被告杨跃新,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春诉被告朱桂阳、杨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民陪审员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