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方春与朱桂阳、杨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春,朱桂阳,杨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14号原告王方春,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前街59号1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51693****被告朱桂阳,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下沿。被告杨跃新,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春诉被告朱桂阳、杨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伟平��民陪审员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源:百度“”